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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
(发布日期:2016-07-18 15:46:57 人气: 资料来源:河北新闻)

 7月13日,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《河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》的通知,《河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》已经省委同意,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

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,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。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“能下”的组织调整。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,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。

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、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、纪委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;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。

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上列机关、单位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六种渠道

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,应严格按照中办发〔2015〕42号文件明确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、问责处理、违纪违法免职、健康原因调整、任期届满离任、到龄免职(退休)等渠道,细化“下”的情形,规范操作程序,明确工作责任,强化政策约束,及时把应该“下”的干部调整下来。

能者上、庸者下、劣者汰

解决好干部能“下”的问题,重点是解决好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问题,对干部不担当、不尽责、不作为、不在状态、工作平平、政绩寥寥等情况,应及时进行调整,推动形成能者上、庸者下、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。

哪些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

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,主要指其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符,组织和群众认可度不高,或者身体状况不适应,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。

哪些干部应予调整

    干部存在下列五个方面情形之一,经组织提醒、教育或者函询、诫勉没有改正,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予调整。

(一)遵纪守规方面

1.理想信念动摇,共产主义信仰偏移,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,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。

2.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不强,遵守党的政治纪律、政治规矩不严格,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,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;妄议中央,损害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对违反政治纪律、政治规矩的言行不制止不纠正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3.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独断专行,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;在领导班子中搞一团和气、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,导致领导班子软弱涣散;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,跟组织讨价还价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4.组织纪律观念淡薄,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打折扣、作选择、搞变通,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或者阳奉阴违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;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,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,情节严重的。

(二)履职尽责方面

5.思想观念、能力素质和性格特点与任职岗位不匹配、不适应,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的。

6.安于现状、不思进取,懒政怠政、推拖等靠,精力不集中、工作不在状态,对上级决策部署不学习不研究,对新形势新情况不敏感不明了,不能按要求落实党委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,贻误机遇、影响发展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。

7.不敢直面矛盾,不愿动真碰硬,不能坚持原则,缺乏干事创业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;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在事关国家利益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,明哲保身,不敢担当,经不住考验的。

8.宗旨观念不强,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,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处理不力,造成不良后果;囿于部门利益,明通暗卡,人为设置障碍,能办不办、该办不办的。

9.虚报浮夸、欺上瞒下,谎报政绩、隐匿问题,为自身或者利益相关人骗取利益、荣誉等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10.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在全省相应类别内排名在后10%、综合分析评价较差班子中的主要领导,以及分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落后状态的领导干部。

(三)群众认可方面

11.巡视机构在巡视中发现群众意见大、反映问题多、班子不团结,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况的。

12.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“一报告两评议”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,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。

13.年度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,或者由于其他原因,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,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的。

14.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,不宜继续试用,提前结束试用期;试用期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,或者由于其他原因,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。

(四)作风品行方面

15.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节较重,或者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16.群众意识淡薄,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严重损害党群、干群关系的。

17.缺乏艰苦奋斗精神,讲排场,比阔气,铺张浪费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18.品行不端,情趣不健康,追求低级趣味,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(五)其他方面

19.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,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,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。

20.干部档案造假,以不正当手段更改年龄、党龄、工龄或者获取学历、学位、职务、职称、干部身份、公务员身份等相关利益,情节严重的。

21.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。

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,应综合分析研判干部情况,区分不同情形,采取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免职、降职等方式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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