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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宁晋县委组织部关于县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办法
(发布日期:2013-06-13 11:58:03 人气: 资料来源:)

中共宁晋县委组织部关于

县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 总 则

  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,进一步营造“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”的良好氛围,激励拔尖人才多出、快出优秀成果,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 县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(以下简称拔尖人才)是指在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,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,并代表着当前县域内领先水平,为宁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术、技术带头人。

第三条 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,每三年选拔一次,每届管理期三年;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,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,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

第二章  拔尖人才义务

    第四条  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强化奉献意识,提高思想修养,遵纪守法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    第五条  积极投身改革,努力钻研业务,在专业技术方面不断有所发明,有所创新,有所前进,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。

    第六条  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,积极培育新人,每名拔尖人才必须确定三名培养对象,在管理期限内,要使培养对象的专业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。

    第七条  发挥智囊参谋作用,积极为县委、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服务,参与重大项目讨论和发展战略、总体规划、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等。

    第八条  拔尖人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,每年至少开展46次科技服务,深入到基层帮助解决技术难题。

第三章  拔尖人才待遇

第九条  拔尖人才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,可阅读本单位领导同志阅读的有关文件(非党同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),可列席本单位领导研究业务的有关会议;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关心爱护拔尖人才,对他们在政治上充分信任,工作上放手使用,生活上关心照顾。

    第十条  从批准之日起,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专业技术津贴50元,由市财政列支,县委组织部统一发放;拔尖人才每年可安排10天左右的调研或考察时间;每年由县医院组织,为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适时召开拔尖人才座谈会,听取意见和建议,了解他们的工作、生活和思想状况,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;对拔尖人才申请科研项目,申请科研经费,进行科学研究要给予重点支持,积极协调各方关系,为拔尖人才打造宽广平台,鼓励他们多干工作,多出成果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正常退休的,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各种待遇,直至管理期满。

第四章  拔尖人才管理

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由县委组织部进行综合管理,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助管理,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。

  (一)目标管理。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方法措施,填写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目标责任书》,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、学习、生活情况。

  (二)实绩考核。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,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、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,及时报县委组织部。县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,对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。

  (三)培训教育。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,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,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。每名拔尖人才每年至少轮训1次,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。

  (四)宣传表彰。充分利用电视台和《宁晋报》等多种媒体,积极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、突出业绩和精神风貌,大力营造“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”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
  第十四条 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,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,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;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,年内不能完成工作目标,年终考核不称职的,调整出拔尖人才队伍;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,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。

  第十五条 拔尖人才调出本县或专业工作有变动,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,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委组织部,并征得同意。

  第十六条  拔尖人才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、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,受到党内严重警告、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,取消拔尖人才称号。

第六章   

第十七条 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十八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其他有关拔尖人才管理的规定,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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